游戏点卡

盗上千张"游戏点卡"未满18周岁少年被起诉

  以案说法

  从网上盗取别人的游戏点卡也构成犯罪。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,该院近日起诉首宗盗窃网络财物案件。

  据了解,被起诉人叶某,男,未满18周岁,番禺区人,高中文化,喜欢网络游戏。2004年1月到2月间,叶某在网吧内获知马某、梁某两人的网络账号及相应的账号密码,就先后多次上网打开上述账号,盗走马某、梁某(另处理)从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上获得的"征服80小时"游戏点卡共约1200张(价值2万余元)。完成操作后,他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盗窃,将游戏卡存放在自己的电子邮箱内。

  破案后,虽然叶某及其家人积极退赃(暂存于区公安分局),但叶某的上述行为仍因涉嫌构成盗窃罪,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。

  检察官说法

  每当一款新游戏面市,都会引来大批游戏痴迷者,随之而来的是一连串刑事法律问题的出现。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:一是盗窃玩家的虚拟武器设备;二是盗窃其它资金。确切地说,这些盗窃行为盗走的是网络上虚拟的公私财产。之所以称为"虚拟财产",是因为网络游戏中实行虚拟的经济模式,要想在其中继续角色,不但要购买相应游戏的点数卡,还要拥有游戏中的虚拟货币。虚拟货币既可通过游戏赢取,也可通过现实的电话、银行卡充值、转账或者现金汇款,更可以购买相应的游戏充值卡充值。现实货币在网络上一经充值后一般不能套现,但具有财产价值,所以说它们是虚拟的财物。

  在司法判例上,也承认"虚拟财产"的财产性。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(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)中,法院便认为,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中存在,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,具有价值含量。